为了加强对鉴定费用的收支管理,更好地促进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1.搞好技能鉴定收费的管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收实行专项反映,财务处核算单列项目登记,专款专用。
3.每次鉴定前,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报送预报名考生名单、工种、人数至财务处,财务处按实际参加鉴定的人数及相应工种收费标准核收,并出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专用收据”。
4. 职业鉴定所依据考生缴费收据安排鉴定,鉴定需要上缴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费用及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管理、监考等费用,均经学校领导同意,从财务处支出,进行切割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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